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常用文件
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2008-07-24 | 【

 半发人教字〔200733

所属各有关单位:

我所在2004年下发了《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实施三年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些新要求,对该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现下发所属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有效贯彻我国人才强国战略和我院人才战略,坚持提高质量与发展规模有机统一的精神,争取培养出更多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经我所领导研究决定,在2004年下发了《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经过三年的试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根据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些新的要求,对该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一、论文开题制度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研究生论文是衡量学生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培养过程的管理,我所一直实行研究生开题报告制度,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了督促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研究所将实行论文开题报告备案制度。

 1.  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的前四个月之前(即当年的12月之前)完成,由导师组织的评审组进行方案论证(听取报告者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导师和评审组对开题内容做出评价,写出评语,并报到研究生部备案。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题目及其意义;与哪项任务相结合;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水平;题目包括的实验内容和研究内容,要解决的问题和难点;拟完成的途径;需掌握的理论基础和实验技术;拟订进度计划等。

2.    博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应在入学后的六个月左右完成,但最晚不得超过一年。由导师组织的评审组进行方案论证(听取报告者不少于3名副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导师和评审组对开题内容做出评价,写出评语,并报到研究生部备案。

博士生应结合导师科研任务,经过充分调研,独立提出选题,选题应对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博士生应向评审组做出开题报告,报告就本领域国内外研究历史、现状和趋势做出综述和分析,就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方案等做出科学的论证。评审专家对开题所涉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   对于已签订硕博连读协议书的同学,其论文开题报告可以直接按博士生的要求进行,最晚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并到研究生部备案;如果在第四学期末未能达到研究所的要求而不能转为博士,则按照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培养,满足要求后申请硕士学位答辩。

   二、加强导师评议与学生考核

第二条 研究所将结合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检查,不定期对每位导师进行评议。

第三条 由于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的工作岗位,不是固定的职务层次。因此,将按照按需设岗的原则,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第四条 对于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五条 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六条 研究所也将本着鼓励创新的思路,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逐步摸索和完善现有的研究生考核制度和奖学金制度。

           三、加强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体系和运行体制,保证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常抓不懈、取得实效。

        四、附则

第八条 开题报告、中期考核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为申请研究生答辩的必要材料之一。

第九条 此文件解释权归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制定的《关于对研究生教育工作加强管理的实施办法》(半发人教字〔200429号文件同时作废。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2007年8月20

 

  研究生教育
  通知公告
  导师介绍
  研究生招生
  研究生培养
  学位答辩
  毕业分配
  研究生之窗
  校友录
  研究生风采
  博士后流动站
  常用文件
  表格下载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 京ICP备05085259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甲35号 北京912信箱 (100083)
电话:010-8230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