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研究、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经我所所领导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研究生每年有不超过30天的假期(含暑期高温假)。研究生须与导师商议并经其同意后确定放假日期,并填写《研究生请假申请表》,交导师签字留存,才可以正式休假。休假结束回所后必须填写《研究生销假表》,交导师签字留存,作为假期结束的依据。
(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回所。如因故不能按时回所,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回所。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所期间须凭所医务室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所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病假超过三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须经主管研究生工作所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六)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研究生请假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在规定假期内到实验室销假,若超过规定假期到研究生部销假。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1.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所,一学期累计超过两周;
2.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回所;
3.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十)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